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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分别是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可持续安全,所以对于过期的食品是一定要进行销毁处理的,那么对于过期食物的销毁都有哪些相关的制度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吧!

食品安全的含义

1、食品数量安全:
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
2、食品质量安全:
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
公司过期食品销毁方法及国家规定:

过保质期食品、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是当前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目前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监管的缺失也是当下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一个漏洞,过去我国对于过保质期食品由谁处理、由谁监管、以什么方式处理销毁都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不公开,对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召回、销毁法律没有明确做出具体规定,这就为一些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就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科学的食品退市,销毁机制,建立严格的下架、召回、销毁制度,以明确过保质期食品的流向,保护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卫生、有害健康、错误标识或掺假的食品的危害。因此从事食品报废销毁多年经验的团队与大家一起分享过期食品有哪些销毁方法及需要遵守哪些法规之规定。

一、关于过期食品及原料召回、销毁处理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五十二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二)有条件地限制进口;

(三)暂停或者禁止进口。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二)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公司过期食品自行销毁及处理方法

为了食品安全,作为食品生产者及执行者,应除了建立有一套食品销毁流程制度外,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

1.对于过期食品原料应混杂添加其他物质,使其失去本身功能及价值,或对其原包装拆解再进行预处理销毁。

2.自行销毁或委托第三方环保企业进行集中粉碎或碾压破碎销毁。

3.委托具备环保资质及行政审批的销毁企业进行高温、无害化销毁处理

4.委托本地区卫生填埋场进行专业深埋腐化销毁处置(条件不具备地区可参考,一般建议无害化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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